详细介绍
广州琶洲产业园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广州琶洲产业园项目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简本)
土地使用权人: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3年1月
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广州琶洲产业园项目地块(石榴岗路地块)
占地面积:79633平方米
地理位置:海珠区赤岗石榴岗路马榴岗2号
土地使用权人: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未来规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娱乐康体用地和商业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从事过暂存大量临时收缴的摩托车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同时地块用途变更以及拟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9月。根据调查结果,1986年~2004年地块主要为其它农用地,从事鱼苗的培育、牲畜饲养等,2004年~2005年:地块鱼塘填平、闲置;2006年以后从事过施工人员的住宿,施工物品(铁架、钢管、手脚架、钢筋等)、影视设备(灯光设备、照相器材、舞台设备、音响设备等)以及摩托车的贮存、以及提供摄影基地、摄影、驾校培训等商业服务。本调查地块周边中相邻的地块仅为东侧的广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块,相邻地块的历史和现状上,主要从事种植农业、商业体育服务、政务公共服务,目前与地块边界相邻的区域现状多为广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各项目施工地。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为农业时期地块洗车位置、摩托车暂存的范围、四个驾校的经营范围、地块东侧与与广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地块内几个施工地相邻的区域和变压器所在位置,需要关注的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总量)。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9月27日及10月26日~10月28日,具体布点采样情况如下:
1、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59个,采样深度0~7m,共采集土壤样品222组,监测项目共49项,包括基础理化性质2项:pH值、含水率;GB36600规定的基础45项:重金属7项(铜、砷、镍、铅、镉、汞、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为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为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其它土壤监测项目2项(石油烃C10-40、多氯联苯)。
2、共布设底泥监测点1个,采集底泥(沉积物)样品1组,检测项目与土壤监测项目一致。
3、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5个,井深6~10米,采集地下水样品5组,检测项目共12项,包括pH(现场及实验室均需检测)、浑浊度、As、Cd、Hg、Pb、Ni、铜、锌、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
4、共布设地表水监测点1个,采集地表水样品1组,监测项目与地下水监测项目一致。
根据样品监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的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地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底泥样品中:所有的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地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三)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水除浊度外其他监测项目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限值标准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推导值。
由于调查地块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区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并且地下水中浊度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因此调查地块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指标浊度对人体健康风险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地表水样品中:监测指标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推导的风险评估计算筛选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地块内土壤样品、底泥和地表水样品均无超过筛选值的情况,地下水样品中超筛选值的浊度,由于调查地块所在的广州市海珠区区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并且地下水中浊度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因此调查地块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指标浊度对人体健康风险也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须进行修复,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作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娱乐康体用地和商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