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摘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广州市从化区赤草村员村经济社“打铁塘”地块。 占地面积:1000.29m2。 地理位置:调查地块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广从北路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北门东北90米处。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113.572968°,北纬23.517253°,总用地面积为1000.29m2。调查地块东侧为广从北路和临街商铺,北侧为员村文化广场和旧员村社居民住宅区,西侧为荒地,南侧为广从北路和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员村经济合作社。 地块利用现状:地块利用现状主要为空地。 未来规划:根据在编的《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村庄规划(2013-2020)局部调整》(2023年8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调查地块优化后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居住用地,用地性质以最终审批为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检测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广州再勇钻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此外,地块利用历史上发生过填土,保守考虑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情况 调查地块的历史沿革情况较为简单且清晰,广州市从化区赤草村员村经济社“打铁塘”地块所在区域在70、80年代开始就作为村里的鱼塘使用,但并未用来专门养殖鱼类,为自然放养状态。在2024年的6月至7月期间,地块内有进行过填土和平整,填土范围为调查地块的全区域,填土来源为附近山坡山泥。调查地块从70、80年代至今,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无垃圾和固体废物的填埋记录,无污染事故相关的记录。且地块内及其临近周边未建有变压器,调查地块北侧临近的建筑物,历史上存在过一个小型的废品回收站,主要回收村里村民使用的农具、厨具和家具等生活废旧金属,未回收过工业金属,在2019年之前已被完全拆除,现在改建为居民住宅。 虽然调查地块在历史上未存在工业企业,未有租赁给其他企业作为仓库使用,未存在污染泄露事故的记录,但是调查地块全区域均涉及填土,且填土的来源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填土的土壤性状不完全统一。考虑到调查地块填土期间使用到重型机械,以及运土车辆在地块内运行和停放时可能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等现象,初步识别石油烃(C10-C40)为调查地块内的特征污染物。 此外,保守考虑调查地块北侧历史上存在过的小型生活金属废品回收站给调查地块带来的影响,应将生活金属废品涉及的重金属常见指标铜和镍识别为特征污染物。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内的污染主要考虑地块内的填土平整期间使用重型机械和车辆往来带来的油品跑冒滴漏等现象,产生的石油烃污染;以及临近调查地块北侧缺少三防措施的小型生活金属废品回收站,可能给调查地块带来的重金属污染;并且结合填土来源的不确定性,需进行第二阶段的布点采样工作。 三、初步采样调查情况 (1)土壤初步调查小结 本次调查在地块外北侧和地块外西南侧共采集了2个土壤对照点合计2个土壤样品,以及地块内采集6个土孔合计30个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共48项,为pH、干物质、基本项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 所有土壤样品污染物检出结果都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初步调查小结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建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和采集了3个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pH、浊度、砷、镉、汞、铅、铜、镍、六价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pH呈中性,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所有样品污染物检出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值小于第一类用地推导值限值。地下水浊度检出值超过Ⅲ类标准限值,但浊度不属于地块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 四、初步调查结论 该地块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村村庄规划(2013-2020)》中主要为农林用地。本次调整方案批准后,后续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落实拆迁户安置需求。考虑目前国土空间规划处于过渡期,“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尚未明确,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2号)相关要求,原村规仍为有效的法定规划。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迫需求,快速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安置村民规划报建需求,拟开展本次村庄规划局部调整工作。调查地块优化后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居住用地,用地性质以最终审批为准。 保守考虑,本次调查土壤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未来用地规划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未来用地规划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地块为无污染地块,未来可作为规划用地性质使用。 五、公示情况 该报告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该报告及附件可以整本公开。